㈠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、政策、法律法规,制订全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。 ㈡ 制订区域卫生规划、全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规划并组织实施,指导合理配置卫生资源。依法审批(核)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及其从业人员资格,实行全行业管理。 ㈢ 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的方针,开展卫生宣传教育,协同有关部门制订和实施爱国卫生、初级保健和疾病控制规划,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。 ㈣ 负责农村卫生、社区卫生、妇幼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,制订规划、标准及政策措施。指导全市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。 ㈤ 依法监督管理全市传染病防治和食品、职业、公共场所、放射、学校卫生。对食品及公共场所卫生进行监督监测,并负责认证工作。 ㈥ 拟订全市医学科研和医学教育发展规划,组织重大医药卫生科研攻关和推广医学科研成果的普及应用。 ㈦ 依法监督管理血站、单采血浆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,协调组织全市无偿献血。 ㈧ 贯彻中西医并重方针,推进中医药的继承和创新,推动中医药现代化。 ㈨ 组织调度全市卫生技术力量,对重大突发疫情、病情和自然灾害中的伤病员实施紧急处理,防止和控制疫情、疾病的发生和传播。 ㈩ 研究医疗机构改革政策并组织实施,监督实施卫生技术人员职业道德规范,倡导并监督医德医风建设,贯彻落实医务人员执业标准、医疗质量标准,规范服务行为。 (十一) 拟订卫生人才发展规划,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,会同有关部门组织、指导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认定、职称考试和评审。 (十二) 负责干部保健工作。 (十三) 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卫生厅交办的其他工作。
职能配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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